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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