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家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以下是关于借款担保人的问题,谢谢解答

2008年2月个人向业务往来的公司借了30万,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2月,当时借据上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字和手印,后因暂时无法偿还,又重新立了份借据,还款期限为2010年2月到2012年2月,但由于之前借据上的担保人没有到场,所以此借据上仅有借款人的签字和手印。
现该公司已起诉借款人,而担保人是否需要付其法律责任???
多谢了!!!

担保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法定担保期间为自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均已过担保期间。
另外,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担保人拥有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追问

明白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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