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深圳特区内,公司给我们非深圳户口的员工交社保是按深圳市特区内最第底工资来交的,对深圳户口的员工是按¥1600来交社保。也就是说,我们公司没有按我们的实际工资来给我们交社保,请问我们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工资单上的数目就是实际工资的数目.和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是一样的.但是社保没有按工资单上的这个数目来交,而是按最低工资水平来交.也看到很多公司也都采取了同样的做法,但是就不知道公司这样做合法不?如果公司这样做,我们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