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
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
1、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
最低价中标,一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筑能够使业主满意。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分别对应着这两项要求。
投标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包括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提交后续担保等义务。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投标担保之所以将中标人不签约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以最低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应的,投标担保通常以中标价和最终订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价间差价为赔付金额,或是采用以担保金额为赔付金额的罚没方式。
履约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履约担保将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获得满意的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
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执行,首先能够确保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其次能够矫正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问题,规范市场竞争。
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
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此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1、最低评标价法
企业投标时的报价为投标价,当投标价经过评审后就成为了评标价,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应的评标方式实际上就是最为常见的“最低评标价法”。
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和商务部分进行价格调整,最后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低评标价法”。
简而言之,这种评标方式指的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初始投标价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后形成评标价格,并由评标价从低到高确定中标候选人。
2、合理低价评标法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都被称为“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一种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评审后评标价最低者中标,这实际上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种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专家结合招标人的标底,对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其中合理的低价,这种方式下,中标候选人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评标价格合理性的判定,前者强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后者强调要参考标底和评标基准价。
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各有什么优缺点?
一、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不是"最低投标价",而是把所有的满足招标文件的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办法折算成金额累加到投标报价中去,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 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
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的区别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其...
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各有什么优缺点?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优点:竞争性强...
合理低价法方法一和方法二区别是什么
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的区别是: 合理低价评标法单纯比较投标价格; 最低评标价法比较的是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调整之和。评标价格调整是指,投标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折算成一定的评标价格调整,并加到投标价格上去。
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的具体内容?
今天保标招标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的具体内容,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优缺点。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
最低价中标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样的吗?
最低价中标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法,顾名思义,就是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者。但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如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从而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相比之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则是指价格虽然低,但均高于成本。也就是说,合理低价并不...
三种评标方法有哪些优缺点
最低评标的价法缺点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三是成本价不易界定。2、综合评分法优点为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评分法缺点,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二是评标专家不适应,专家组成员属...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与最低评标价中标有什么区别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是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过以后认定的价格作为控制金额,也称为拦标价。在此基础上所有不高于评审价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范围内的最低价即为合理低价。最低价中标法则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二者有本质区别。
评标法有哪几种
二、综合评议法,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质量、工期、信誉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它是适用最广泛的评标定标方法,各地通常都采用这种方法。三、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在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
常见的评标办法有哪几种
1. 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一种全面考虑各个投标单位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各方面因素,以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或者投标单位之间的实力差距不大的项目。但是,由于需要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评价,所以评标过程较为复杂和耗时。2. 最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