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归还,是否以贪污罪论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2

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刑法》分别做出了规定。两者主观上均是故意,客体上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挪用公款不归还,是否以贪污罪论处?

网友咨询:经在以前的公司挪用过近八万元的公款解决了自己的住房问题,但后来公司知道了,看在情面上没有报案,如果挪用公款不归还,是否以贪污罪论处,请问如果公司现在报案是否还会构成犯罪呢?

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黄硕秋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不归还 ,符合以下情节就可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也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在行为人将公款占有时,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明其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就应当认定为贪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黄硕秋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刑法》分别做出了规定。两者主观上均是故意,客体上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主体,挪用公款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所列对象共同犯罪的其他人员。

2、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使用公款,并无占有的目的;贪污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起点、定罪量刑标准高于贪污罪,且法定刑则低于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黄硕秋律师,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多年法官,历任审判员、庭长。1999年辞去法官公职从事律师工作,承办了大量影响广泛的案件,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挪用公款不归还,是否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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