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里开个小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何变更?

企业营业执照上原来的经营范围是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现在想开个小超市,加卖一些日用百货之类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改如何更改?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在经营中难免要发生改变,下面就介绍一下具体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变更手续:

一、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大部分经营者都选择的是个人经营,就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家庭经营是以家庭全部财产出资,所以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变更组成形式一般为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更为个人经营手续很复杂,不作详细描述。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日常经营中很多经营者想变更经营者姓名,并对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表示不理解,其实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如果执照变更了,同样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个人的一种属性,不能变更。

三、字号名称

字号名称的变更只有二种情况,登记注册时没有登记字号的变更为有字号名称,登记注册时登记有字号的变更为新的字号名称,但不能重名,如有重名,需对方注销登记后一年方可使用。准备材料有营业正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场所需提供新地址的租房协议、房产所属证明文件。经或场所变更一般在区县一级变更,跨省不能变更,跨地区手续复杂,不如重新办理。

五、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变更一般性经营范围(在原来的范围上增加不用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需提供营业正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增加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

扩展资料:

停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如果已经有营业执照,则无需再办理营业执照,直接变更经营范围即可,超市一般经营食品酒水和烟,那么经营范围就是增加预包装及散装食品零售、烟零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然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2-07-11
去加上日用百货和化妆品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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