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7-13
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些项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这是继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它为改进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一、监测数据的五性
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为了使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水环境质量的现
状,预测污染的发展趋势,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
整性。环境监测结果的“五性”反映了对监测工作的质量要求。
1.代表性(representataion)
代表性是指在具有代表性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的采样要求采集有效样品。所采集
的样品必须能反映水质总体的真实状况,监测数据能真实代表某污染物在水中的存在状态
和水质状况。
任何污染物在水中的分布不可能是十分均匀的,因此要使监测数据如实反映环境质量
现状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必须充分考虑到所测污染物的时空分布。首先要优化布设采样
点位,使所采集的水样具有代表性。
2.准确性(accuracy)
准确性指测定值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受从试样的现场固定、保存、
传输,到实验室分析等环节影响。一般以监测数据的准确度来表征。
准确度常用以度量一个特定分析程序所获得的分析结果(单次测定值或重复测定值的
均值)与假定的或公认的真值之间的符合程度。一个分析方法或分析系统的准确度是反映
该方法或该测量系统存在的系统误差或随机误差的综合指标,它决定着这个分析结果的可
靠性。
准确度用绝对误差或相对误差表示。
准确度的评价方法:
可用测量标准样品或以标准样品做回收率测定的办法评价分析方法和测量系统的准确
度。
(1)标准样品分析
通过分析标准样品,由所得结果了解分析的准确度。
(2)回收率测定
在样品中加入一定量标准物质测其回收率,这是目前实验室中常用的确定准确度的方
法,从多次回收试验的结果中,还可以发现方法的系统误差。
按下式计算回收率P:
回收率p(%)=(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3)不同方法的比较
通常认为,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具有相同的不准确性的可能性极小,当对同一样品用
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测定,并获得一致的测定结果时,可将其作为真值的最佳估计。
当用不同分析方法对同一样品进行重复测定时,若所得结果一致,或经统计检验表明
其差异不显著时,则可认为这些方法都具有较好的准确度,若所得结果呈现显著性差异,
则应以被公认的可靠方法为准。
3.精密性(precision)
精密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分析结果的固有属性,必须按照所用方法的特性使之正确实现。
数据的准确性是指测定值与真值的符合程度,而其精密性则表现为测定值有无良好的重复
性和再现性。
精密性以监测数据的精密度表征,是使用特定的分析程序在受控条件下重复分析均一
样品所得测定值之间的一致程度。它反映了分析方法或测量系统存在的随机误差的大小。
测试结果的随机误差越小,测试的精密度越高。
精密度通常用极差、平均偏差和相对平均偏差、标准偏差和相对标准偏差表示。标准
偏差在数理统计中属于无偏估计量而常被采用。
为满足某些特殊需要,引用下述三个精密度的专用术语。
平行性(replicability或parallelism) 在同一实验室中,当分析人员、分析设备和分
析时间都相同时,用同一分析方法对同一样品进行双份或多份平行样测定结果之间的符合
程度。
重复性(repeatability) 在同一实验室中,当分析人员、分析设备和分析时间中的任
一项不相同时,用同~分析方法对同一样品进行双份或多份平行样测定结果之间的符合程
度。
再现性(reprodudbility) 用相同的方法,对同一样品在不同条件下获得的单个结果
之间的一致程度,不同条件是指不同实验室、不同分析人员、不同设备、不同(或相同)
时间。
在考查精密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分析结果的精密度与样品中待测物质的浓度水平有关,因此,必要时应取两个或两
个以上不同浓度水平的样品进行分析方法精密度的检查。
②精密度可因与测定有关的实验条件的改变而变动,通常由一整批分析结果中得到的
精密度,往往高于分散在一段较长时间里的结果的精密度,如可能,最好将组成固定的样
品分为若干批分散在适当长的时期内进行分析。
⑨标准偏差的可靠程度受测量次数的影响,因此,对标准偏差作较好估计时(如确定
某种方法的精密度)需要足够多的测量次数。
④通常以分析标准溶液的办法了解方法的精密度,这与分析实际样品的精密度可能存
在一定的差异。
⑤准确度良好的数据必须具有良好的精密度,精密度差的数据则难以判别其准确程度。
4.可比性(compatibility)
指用不同测定方法测量同一水样的某污染物时,所得出结果的吻合程度。在环境标准
样品的定值时,使用不同标准分析方法得出的数据应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可比性不仅要求
各实验室之间对同一样品的监测结果应相互可比,也要求每个实验室对同一样品的监测结
果应该达到相关项目之间的数据可比,相同项目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历年同期的数据也是
可比的。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与溯源,以实现国际间、行业间的数
据一致、可比,以及大的环境区域之间、不同时间之间监测数据的可比。
例如,用离子色谱法测定NO3-—N的结果与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的结果应基本一致;
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氯苯类的结果应与气相色谱一质谱法的结果相近。
过去我国使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石油类,这一方法与红外法测定结果就没有可比性。
因为紫外法使用的石油醚萃取剂与红外法使用的四氯化碳萃取效果不同,其次紫外法的吸
收波长与红外法也不同,它们所测定的是不同的石油成分。
5.完整性(completeness)
完整性强调工作总体规划的切实完成,即保证按预期计划取得有系统性和连续性的有
效样品,而且无缺漏地获得这些样品的监测结果及有关信息。
只有达到这“五性”质量指标的监测结果,才是真正正确可靠的,也才能在使用中具
有权威性(authoritativeness)和法律性(lawfulness)。
人们常说:“错误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为获得质量可靠的监测结果,世界各国
都在积极制定和推行质量保证计划,正如工业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才能取得客观
的承认一样,环境监测结果的良好质量,必然是在切实执行质量保证计划的基础上方能达
到。只有取得合乎质量要求的监测结果,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认识环境、评价环境、管理
环境、治理环境的行动,摆脱因对环境状况的盲目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就是实施环境
监测质量保证的意义
1.1 饮水与生活用水
新的水质标准卫生规范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就是说,不只是饮水应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个水质,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中除了冲马桶,洗地,浇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应高要求,因皮肤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1.2 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主要特点
新的水质标准共9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该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铝(0.2 mg/L)、粪大肠菌群(每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另据统计:银,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因此这次修订把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同时,对镉、铅、四氯化碳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 0.05 mg/L改为0.01 mg/L 、四氯化碳由0.03 mg/L 改为0.002 mg/L。
非常规检验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
常规检验项目中比较大的变动:浊度由原来的3 NTU改为1 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
浊度原来是属于感观性的,但据国际上研究,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因为浊度低,才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与之反应才能有效杀灭。中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 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2.在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中增加耗氧量的依据
2.1 水源水质与有机物
中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超标项目是有机物和氨氮,这与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没得到有效处理有关。
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会直接影响水的臭与味,让人厌恶。人们对水中有机物的危害的关注,从有毒有害有机物到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又发展到目前的内分泌干扰物(类激素) 。一般水中有机物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要从人类健康上反映,需要有个长期的过程(20~30年)。目前我们能够测出并研究其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水中有机物才数百种,随着分析测定方法与分析仪器的发展、提高,能被测出的有机物将越来越多,而这些有机物对人的危害的全面研究也需时日,所以当我们尚未认识它们的危害前,对其总量(也即宏观上)进行一定的控制,对中国人民未来健康是必要的。
根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20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其第21条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Ⅲ类标准。”Ⅱ类标准中关于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有CODCr,BOD5与高锰酸盐指数(即耗氧量CODMn),相应的限值是15 mg/L,3 mg/L与4 mg/L。
新的卫生规范中“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5.1.7规定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 mg/L。规范5.3中明确: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质,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
作为集中供水水源水质要求,必须是Ⅱ类标准, 当水源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就应加强处理使其达到水质标准而不是牵就现状,降低标准。
2.2 耗氧量指标的增加根据
新规范在常规检验中列入了耗氧量,作为有机物综合指标,限值是3 mg/L,这是相应于水源水应小于4 mg/L制定的,因一般常规工艺能去除20%~30%的耗氧量。诚然耗氧量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它对人的健康影响也没有明确的关系。但它代表着有机物质的多寡,在目前阶段,当我们缺乏经常检测一些具体的有机物条件和缺乏测定总有机物 (如TOC)手段时,用它控制有机物的相对总量,因其容易测得,可操作性强,便于经常检验,是必要的,是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展望未来终能采用TOC值来代替耗氧量这一指标。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性指标,大家认为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由TOC仪测得,TOC仪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门就更少了。将CODMn作为暂时性的水质指标,因其测定所用设备简单,分析测定方便,不需复杂的技术,一般水厂分析人员都可测定,所以是最适宜的。
三.结论
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