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北京,我家在沈阳。公司刚成立不久的时候,公司招的都是在家通过网络上班的人员。那时我进入了这家公司。出于对这份工作的珍惜和热爱,我付出了很多辛苦,现在各个部门的第一批组长,都是我当初培训出来的。公司对我一直很重用,从一个普通的基层员工升到了部门总管。但两个月前,公司新来一个部门负责人,刚上任不久,就说因为公司已上市,要规范管理。必须都到北京公司去工作,如不能去,就要辞退。由于工资不足以负担去北京生活的费用,加上自己的家庭原因,也不可能长驻北京工作,所以,现在面临着被辞退的状况。另外,公司在我们工作一年多后,才给签了合同,时隔半年多,又说以前的合同作废,又重签了一份。但日期和前一份都不同了。而且,三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没有发给我们。说给办了保险,但一直没有告诉我们保单号是多少,并且说是在广州办的。问过多次保险的事,都是含糊不清,不是推给其他人,就是说不清楚。前不久,我问合同是不是应该返给我们一份,人事说合同找不着了。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什么补偿,还有保险是怎么回事?另:当初签的合同,工作地点写的是北京,因为是公司要求这么写的。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如果发生下面这些情形,则一般都将被认为员工的辞职是“被迫”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情形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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