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短信记录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债务人到期不还欠款,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同时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依据法律,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里所依据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3、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实施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做到程序合法。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9)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参考资料:
经过法院查证属实后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证不同,也不属于试听类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
一是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
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视听资料: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别人欠钱没有欠条,并且不还,这就比较麻烦了;
催款时的短信纪录,能不能当证据还要看互相发的短信内容,对方必须有关于欠款事实(包括欠款数量)的认定及其相关态度,如果有上述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上述内容就不能当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