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英淇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债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关键点便是看债务是否合理并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一、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一方因家庭生产或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该债务仍须双方连带清偿。一方完全清偿的,可以依法向另一方追偿。值得注意的是,该债务应符合家庭生产生活需要而不超过一定限度。
二、夫妻为第三方担保的债务。
非夫妻一方或双方直接产生的债务,如共同为第三方担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仍要双方连带清偿。夫妻一方为第三方担保,另一方知情或追认的,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借贷非用于家庭。
一方借贷而非因家庭需要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不需双方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出资公司因需要资金而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的,该借贷应按共同债务认定。
四、未在离婚时多分割财产而伪造或串通第三人伪造的债务。一方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的,该债务自始无效。无须另一方连带清偿债务。
五、夫妻共同继承财产中须对外清偿的债务。
夫妻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被继承人有未清偿债务的,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仍需双方连带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被继承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