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企业已经对员工发放了三个月的产假工资,现在生育保险报销通过,企业支付员工生育报销的医疗费用,但生育津贴要做为公司发放工资的费用,不给员工,这样对吗?
谢谢你们的回答,但是你可以在这个网上看到很多这种问题的答案,两种结果都有,我也查了一下法规,只是写到“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也就是代表公司在此期间可以不付员工工资,但现在公司已经将工资进行了发放,再按照发放总额从报销津贴中扣除,也是应当的吧!
希望能够得到准确有效的答案,谢谢!
注:公司提问

不能同时享受。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6

不能同时享受。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扩展资料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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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4-28

生育保险有哪些福利?

话不多说,先看视频:

所以,不仅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还可以报销生育费用。

如果你领取了生育津贴,那么公司可能就不会给你发产假工资了。不过每个公司的规定可能略有不同,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也可以具体咨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职工生育津贴,能领多少钱?

虽然国家规定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是每个地区的规定又会略有不同,我们以职工生育津贴为例。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度单位人均缴费工资 ÷ 30(天)× 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根据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对应的产假天数都不一样,而且不同地区也会略有差异。

    上年度单位人均缴费工资:跟公司的工资水平、经营情况有关,不同公司也不一样。

下面具体来看看,北上广的生育津贴:

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以北京的小 A 为例:

小 A 所在单位的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 9000 元,如果是顺产,产假有 128 天。

如果小 A 的个人工资 ≤ 9000 元,那她能领到的生育津贴为:

9000 ÷ 30 x 128 = 38400 元

但如果 小 A 的工资 > 9000 元,则按她的实际工资来发放。

另外,广州如果符合计划生育,能额外再享受 80 天产假,但这 80 天是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

假如你想了解更详细的报销细节,可以电话全国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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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3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育保险津贴申领可咨询人社部门热心电话:12333。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有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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