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华伦商店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合伙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企业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若经营失败,乙和丙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丁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 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能不能详细点,谢谢
追答1合伙企业法第2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要理解内部约定不可对善意第三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