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3、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房义新明知信用卡上无钱,还恶意透支99977.25元。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催收,他却一直不予归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房义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房义新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房义新于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3月期间,使用其办理的银行信用卡发生连续违约透支本金99977.25元。其欠款期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催收,其一直不予还款。被告人房义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99977.25元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乌鲁木齐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