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8小时属于加班,应该给加班费,如果不给加班费属于违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夏先生是昆明市一个玩具厂的流水线工人,他的工资和普通工作发放方式不一样,每完成一个玩具他能够计薪3元,按要求每天至少要完成25个。
夏先生说,在销售旺季订单比较多的情况下,自己即使已经完成了当天的生产任务,但工厂为了赶生产进度也会安排员工加班一个小时,并仍然按照每个玩具3元的标准计薪。
去年年底,夏先生和一些同事认为这样的加班方式不合理,便要求工厂核发加班费,却遭到工厂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即计件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所谓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有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既然员工的计件单价已经确定,那么无论员工生产多少产品都应当按照这个单价来计算。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作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延长劳动的时间核发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加班费计算方式(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资计件发,超过工作时间单位必须核发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