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单位以春节放假为由克扣我的工资,我与单位发生争执后离职。我将单位告到劳动局,要求退还克扣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仲裁结果是仲裁员判决单位退还克扣工资,却没有补偿金(原因是我在庭审时说单位是口头辞退,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单位口头辞退了我)。其实我庭审时说离职原因有两个,单位口头辞退和有克扣工资行为。但是仲裁员既然支持了我要求单位退还克扣工资的请求,为什么我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却拿不到?仲裁员是不是避重就轻,明显偏袒单位?
我想明确知道的是:如果我是以单位口头辞退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证据不足。而单位同时存在克扣工资问题(克扣工资已经得到仲裁支持退还),仲裁员可不可以只判决单位只支付被克扣工资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无论我以什么理由主张补偿金,只要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化问题:我想知道是不是我主张补偿金的理由错误导致我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就是说我应该以对方克扣工资致使我离职为由申请补偿金。但是我答辩时称被单位口头辞退,最后因证据不足补偿金得不到支持。我本人觉得只要我能证实企业有克扣工资行为和口头辞退其中一项就应该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无须考虑是否被辞退。但是仲裁判决时却是非常孤立地以我是否被单位辞退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依据,而没有综合看待企业有克扣工资行为的事实,也就是说我认为仲裁员是故意断章取义,非常独立将我的离职理由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依据,我庭审时说是被口头辞退,当然拿不出证据。
更加简单点说:是不是我经验不足选择了错误的理由主张补偿金导致请求得不到支持。还是说在认定企业有克扣行为的情况下,无须考虑我离职理由企业都应该支付补偿金。
案件并没有其他复杂情况,就是企业不承认口头辞退了我,说我是自动离职,我觉得判决非常的矛盾,为什么可以只从离职理由的角度去判决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呢,这样的判决非常的不负责任,我怀疑还有猫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扩展资料:
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我是离职两个月后申请仲裁的,我与单位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工作了3年。庭审时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对方也承认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违反了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我的问题是想搞清楚仲裁员这样判决是不是很矛盾,判单位支付工资却没有补偿金
1.如果你有3年期间发放工资的记录(例如每月工资打入你存折),而且你确认自己在正式辞职前,不存在如劳动合同法提及的其他违规问题,仲裁是应该裁决给你经济补偿的。
2.如你:(1)你在企业时,有劳动法提及的违规问题,可能在仲裁时已经调解为互不追究了,(2)你申请仲裁的书面请求仅是克扣工资而没有离职补偿,可能会出现以上情况。一般来说,仲裁是依法仲裁,过程与采信都比较简单,不像法院那样会出现法律法规适用、采用条款之争,因此不大会出现偏袒某一方的现象。
3.你还可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进行举报,但前提条件是你找到了企业至今仍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祝你好运!
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违规,仲裁申请也明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觉得仲裁员偏袒是因为他既然认定了企业有克扣工资行为,却以我庭审答辩时以申请人主张被口头辞退,但庭审中陈述被申请人没有说明“辞退”两字,也没出具辞退书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奇怪,我想知道是我自己答辩失误还是判决不合理,在认定有克扣行为(也没证据表明我有失职)的情况下,以主张口头辞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为由驳回补偿金的请求
追答你越说我越糊涂。你到底是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请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吧!其中以下条款对你搞清楚自己得到的到底是什么会有帮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你可根据法规条纹核对,决定下一步你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