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起诉后应参照哪几部法律的哪些条款,

如题所述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发生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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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9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2012-12-03
这个问题要注意的是,未足额缴纳的差额有多少,是不是达到了当地缴费的最低标准。因为好多单位为了少缴社保,往往是不依实际的工资收入缴费的,但只要达到最低的社保缴费标准,一般也是认可的。至于未按时缴,只要连续不中断就行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一般也有时间限制的,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缴费。适用的法律主要是社保保险法。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03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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