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民或者农村集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扩展资料:
国家并不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也有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承继。
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没收。
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国有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一是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
二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征用。
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
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必须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