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盗采金矿致6人死亡的案件,已经有了新的进展,其中有两名嫌犯已经被抓,这两名嫌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很多人都为这6个人的生命感到非常惋惜,也有不少人表示,他们不应该相信其他人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进入废弃的金矿当中获取金钱。不少人都猜测,最有可能就是这两名嫌疑犯教唆这6个人进入废弃的监控当中,而发生意外的时候,这两个人撇下其他六个人逃脱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代人的生活其实很多地方都离不开钱财,但是在赚取钱财的过程当中,需要用正当的方式。自己获得的财产其实是与自己所学的知识有一定关系的,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赚取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时候,一定要丰富自己的知识。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一潜规则,妄图想要获取自己承受不住的金钱,需要极有可能会走入歧途,对于自己非常不利。
其实赚钱的方法有很多种,也有不少人选择铤而走险,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去获得金钱,但是这都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够让自己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利用。脚踏实地才能让一个人走得更远,才能让自己有更明确的方向,有许多人就是因为弄不清楚自己究竟想要的是什么,所以随波逐流,跟随别的人的脚步,也有可能也会让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
这一次的废弃金矿至此案件让不少人都感慨,在这个社会当中居然还有为了金钱将自己的生命作为赌注的人。而社会也需要重视相关的福利机制,对于一些贫穷人民提供帮助,另外这种废弃的金矿煤矿洞穴应该也得到正确处理。
我从山西绛县公安机关了解到,经初步调查,2021年12月22日至23日深夜,河南省嵩县籍人员刘某艺(已遇难)组织其他5名河南省嵩县籍人员,擅自进入废弃封闭矿上,欲盗取金属,之后失联遇难。
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河南省嵩县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彬出资入股、王某立参与运送物资,该2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采矿罪,作为涉及矿业领域在刑法调整范围的罪名,是针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具体如下: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构成
只要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下列情形: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者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
根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处罚责任。
1、行政处罚
盗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机关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关于行政处罚的金额,行政处罚机关一般依据如下规则确定:“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罚款”的标准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
2、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处罚为: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对非法采矿罪刑事处罚的规定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满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条件,改为只要具备前述任何一种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至于什么情况构成“情节严重”,还有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目前在实践中,司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界定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破坏的资源量、是否引发安全事故、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等等。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另外还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不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作为衡量盗采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该司法解释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山西盗采金矿致6死案,有2名嫌犯被抓,这2名嫌犯需要承担哪些法律...
山西盗采金矿致6人死亡的案件,已经有了新的进展,其中有两名嫌犯已经被抓,这两名嫌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很多人都为这6个人的生命感到非常惋惜,也有不少人表示,他们不应该相信其他人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进入废弃的金矿当中获取金钱。不少人都猜测,最有可能就是这两名嫌疑犯教唆这6个人进入...
在山西盗采金矿致6死案中,具体是如何处理的?
二、这件事反映了什么?私自开采金矿属于违法行为,刘某在没有获取许可下就聚众对金矿进行开采,并造成多名人员死亡带来了不良后果。2021年12月27日,丰县公安局对这个案件立案侦查,并将犯罪的8名嫌疑人刑事拘留。三、我个人看法是什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合理合法获取自己劳动的回报,刘某等人为了获取...
盗采金矿致6死案原因12名公职人员被处分,具体是被如何处罚的?
村委会副主任开除党籍罢免职务处分,并因盗窃需要负刑事责任。悲剧本应该可以避免其实这起悲剧本应该可以避免,在12月21日时进行巡查的过程当中,已经发现矿洞被非法打开,随即相关人员发函要求当地部门对矿洞进行封堵。但是由于封闭不及时以及落实不到位,导致该矿洞并没有进行封堵,12月22日以及12月23日非...
山西盗采金矿致6人死亡一案中,有8人被刑拘,他们触犯了哪些法律?
在这起案件中有6个人,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窒息死亡。二、保护国家资源森林,滩地和矿藏都是国家的资源,这三个资源是国家所有。如果想要开发金矿的话,一定要需要得到国家的批准,在这起案件中,这6个人没有得到任何的批准选择随意的开采,他们也许觉得这批金矿非常的值钱,但是却没有弄清楚这批资源到...
盗采金矿致6死案12名公职人员被处分,死者家属会得到一定的赔偿吗?
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中,死者家属会得到一定赔偿,因为这处废弃的矿洞封堵不及时,很多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必须要承担一定责任。盗采金矿案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相关部门也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通报调查。在此之前,有6名河南省籍人士在一处废弃的矿洞附近失联,接到报警后,救援人员火速赶往现场,最终...
在山西致6死金矿事故中,有8人被刑拘,他们是被如何处罚的?
是如何被处罚的在参加盗采的7人中,有一人并没有进入到矿洞之中,所以索性留有性命,但是由于此次盗采不仅违法而且酿成重大事故,所以需要负刑事责任。在进行盗采之前,由于害怕村中村民举报,所以利用钱财对5位村民进行贿赂,这5位村民在此事件当中也要负刑事责任。只相差了一天遇难的6位盗采者分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