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违规招标行为(上)

如题所述

法律缺位 违规招标花样多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方面,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要比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难得多,这是由于以往比较注重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管理,且已经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的结果。比如对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可以通过“限制准入”的办法加以排除。而招标人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有些部门的行政级别比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操作部门都高, 面对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 仅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操作部门单方力量实难规范,而且招标人违规的情形多种多样,更是加大了监管、规范的难度。因此,想要很好地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首先要找准招标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期对症下药。
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仍为之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由熟悉招标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搭建招标工作班子,负责整个招投标活动。如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可是,一些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却不愿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一些招标人认为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会削弱招标人的权力;二、认为即使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形,可以堂而皇之地推托责任,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没强调,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认为不知者无罪;三、一些招标人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看作采购代理机构,大事小事一律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劳。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相悖。 法律规定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过去,为尽量减少招标人组织招标的成本,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对招标人进行招标业务指导,从宽把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其实这样做,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一面,节省了招标人的招标成本,但也有不小的弊端,即让不了解招标的招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很容易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从而大大增加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难度。
招标公告中资质要求不合法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得投标局限在少数几家“意中人”范围之间竞争,致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充分竞争,增大了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招标文件制订欠科学 一些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效标陷阱,导致一些投标供应商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为无效标。如在招标文件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提法,如投标人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将作为无效标处理。到底哪些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这就带来了在评标时的随意性。招标人想不让某家中标,就刻意地去寻找投标文件的漏洞,哪怕一个小小的疏漏,只要与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并不重要的条款进行对照,认为不符,就可以草率地判之未实质性响应,成为无效标。
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一些招标人非法干预正常的评标活动,这主要反映在对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施加影响,引导评审专家向自己的“意中人”倾斜,如招标人达不到目的,则故意拖延评标时间,迟迟不决标。
合同签订不够规范
这反映在,若招标人觉得不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的供应商,则会在签订合同时额外增加一些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的内容,增加中标人无法接受的条款,有意为难中标人;若是招标人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给予更多优惠。 因此, 有些招标人在草拟招标文件时故意对部分关键条款含糊其词,留下余地。一些招标人甚至事先与意中的投标人达成默契,中标后招标人再设法补偿。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比较典型的不规范情形,实际情况远远不止这些,比如:一些招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把招标看成是走过场,搞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以时间紧为借口,要求缩短招标时间让知晓的人少一点,即便能够获知,也让投标人来不及充分准备,以此排挤潜在投标人。 一、加强宣传 辅以法律手段
招标人招标行为的不规范,一方面是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后一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招标人因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无意中产生了某些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所以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不能只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要将服务贯穿到招标监管的全过程中。做好服务,就要做好法规的宣传服务,有必要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中,招标人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有哪些情况是法律不允许出现的,且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一告知。 对待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就只好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防范了,如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申请纪检监督部门参与行政监察,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营私舞弊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与严惩。申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应成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一律申请监督。
合理设定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依据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因工程特殊,确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的,必须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或是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件是指导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投标人的投标、招标人的评标定标和最后双方合同的签订,都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也要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制订公正合理的招标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力求完整。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在招标文件中一一列明;其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以醒目方式标明。在一系列招投标部门规章中,对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都有以醒目方式标明的要求,这样做是为了引起投标人的足够重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无效标情况出现;再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法律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此外,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总之,只有招标文件内容的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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