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会的,如果退回也是退回检察院,且一般不能主动建议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请求!补充侦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发回重审”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基于法定的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刑事案件没有此项概念,属于认知错误。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如果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认定的事实不清,可以退回一审检察院重新补充材料,检察院也可以再退回承办的公安单位要求补充侦查。发回重审与刑事证明责任基本原理、“疑罪从无”和“上诉不加刑”等天生不和。按照一般刑事证明责任原理,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若举证不能则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点在一审得到较好的贯彻。但案件到了二审,却是可以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似乎“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及“疑罪从无”变成了不是必要遵守的原则和理念。再者发回重审可能成为规避上诉不加刑的绝佳途径。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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