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配合申请笔迹鉴定的对方提供笔迹进行鉴定即可;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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