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的,以鲁山县为例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房屋权属清楚
2.房屋能正常使用。
3.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权属有争议的;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办理的情形。
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归属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属确认
(一)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能查找到档案资料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机关有登记簿信息但查找不到档案材料,由原登记机关出具登记簿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予以公告确认。没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但能提供或证明权属来源资料的(政府或职能单位用地批准文件、材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征地补偿协议等材料),经公告无异议的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权籍调查,调查结果在鲁山电视台、鲁山简报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解决后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用途记载。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未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登记。房屋登记用途与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
房屋登记
(一)开发建设主体存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主体申请,县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县住建部门出具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对接房地产测绘中介的土地、房产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项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经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会议纪要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直接为申请人办理分户登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本意见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个人住宅(独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城市、镇规划区外的由所在的乡镇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
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开发建设主体土地出让金补缴
开发建设主体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进行核算。县规划部门按建设项目现状对规划指标予以确认;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评估日期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核定补缴出让金额,并向开发建设主体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个人土地出让金补缴
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补缴出让金,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2%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配建的商业部分,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缴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与其他单位联建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申请人办理出让手续或上市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经济适用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按《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个人住宅(独院)已办理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银行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划拨住宅未建房出让手续的完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4.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与现规划土地用途不一致且面积较小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现规划土地用途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三)税费缴纳
购房者办理房屋分户登记或转移登记的,有购房协议或购房票据,以协议、票据(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所标明的房屋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有房屋评估报告的,以评估价为契税计税基数缴纳;无购房协议、票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契税。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由申请人承担。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一)出让手续的办理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或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审核缴款人缴款票据,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个人住宅自出让金缴纳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划拨土地:
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