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的含义及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两者唯一区别在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拥有比“相对记载事项”更强的法律效义。

扩展资料

“绝对应记载事项”其具体包括以材料: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即无条件支付的确定的金额,金额的记载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对应记载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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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02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一)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七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1、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三)可以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它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记载,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两项:禁止转让文句和有关汇票支付货币种类的约定条款。(四)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除了记载上述应当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外,还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这类记载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时,当然能够产生其他法律效力。(五)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也称为无益记载事项,这类事项的记载,不仅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票据法上视为无记载。(六)记载使汇票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汇票无效的事项,又称为有害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或禁止记载事项,是指记载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汇票无效的事项。
绝对事项就是明文规定记载的,如不记载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必须记明“汇票”。相对事项就是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如:背书日期检举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七项,缺一不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附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三项。1、付款日期(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3、出票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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