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侵犯年轻男子,最终致使性功能障碍,法院却称构不成强奸罪,这是法律的一个空白,因为这件事发生在几年前,当时的法律有空白。
我们经常听到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女性作为侵害的受害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有发生,几年前在河北就发生了这样的一件奇葩事情。
事件经过不满16岁的周某接到一女性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某没有多想准时赴约,到了饭馆发现一起吃饭的还有张某的两个朋友——孙某和赵某,这三个女子均为30多岁的女人,她们都心怀鬼胎。
在吃饭期间三女人趁周某去洗手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某的啤酒杯里,待周某回来后,三女人热情的邀请周某干杯,并且轮流向周某敬酒,等到春药起作用后,三女人提议打牌,周某称:“我没带钱。”其中一名女子娇滴滴地说:“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人都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人不要你的钱,但你得满足我们......”
在酒精和春药作用下的周某和三女子开始打麻将。由于周某喝了不少酒,又有春药的兴奋作用,没打两圈,他就输了不少钱。三女子趁着周某药劲大发的时候轮流“作业”,侵犯周某长达两小时之久。
因为周某喝酒过多,加上药劲劳累兴奋过度,两小时后突然休克,三个女人都被吓懵了,赶紧打车将周某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但由此可能丧失性能力。
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事后周某将三名侵犯自己的女子告上法院,但是最终法院却称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客体仅为女性,若被侵犯者的性别为男性,则并不属于保护范畴。所以案例中的三名妇女,虽然对周某实施了性侵犯,却不能以强奸罪对其进行判决。
虽然三名女子的行为没有构成强奸罪,但是她们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三名女子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强奸罪不同的是,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为“他人”,“他人”代指的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就将男性包括在内了,这条法律规定可以保护男同胞,这也是我国法律公平完善的体现。
一洗浴中心,发生这么一事儿:三名女子侵犯了一年轻男子,最后导致其性功能丧失,法院称:这不构成强奸罪!这到底是为啥?来了解一下。
01.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一年轻男子刚刚高考结束,在朋友的介绍下,到了一个洗浴中心做服务员,本来工作还挺顺利,直到有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个女人。
这三个女人穿金戴银,穿得也比较时尚,洗浴中心索要了一套服务之后,她们便要求开个包房来娱乐打牌,而且还特意点了这年轻男服务员来服务,当然也就是给她们发发牌,端个茶,倒个水的工作,年轻男子也就没当回事。
而这期间,其中有个女人递给了这年轻的男服务员一杯水,喝下去以后这男子就浑身不知了,而这三名女子先后与年轻男子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但是过程中,这男子突然发生意外,这三位女子当时也是吓坏了,赶紧叫了120,后来送到医院之后被诊断这年轻男子性功能丧失,所以这年轻男子一纸诉状将这三名女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称:这事不构成强奸罪。
02.此事件不符合强奸罪定义大家都自知对于强奸罪的定义熟悉的不得了,实际上却并不知道它真正的定义,来看看法律规定: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而这个定义当中的重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注意是妇女!也就是说,强奸罪其实只是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强奸的对象是男性,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根本就不会符合强奸罪的判定。所以在这件事情中,虽然该男子确实受到了侵犯,但是他的性别限制了他!
03.但可判处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当然,难道这件事情不符合强奸罪,就这么结束了吗?不可能!因为这件事情已经符合了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这是猥亵罪最早也是用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因为早年间根本没有这么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发生,但是后来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条例也不断完善,所以猥亵罪也不再仅仅限于女性,将不限制性别!而这件事情当中,这三名女性强迫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猥亵罪。
故意伤害罪自然不用多说,他们的行为最后导致这个男子丧失其性功能,是对其生理的损害,已经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04.最后,我想说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也不管自己是什么性别,一旦自己遭受了侵害,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这件事情当中,虽不符合强奸罪,但是也一定有其他的罪名等着不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