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为四种解决方法的:
和解(协商)
和解是依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这是一种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非诉讼调解或民间调解)
调解,即纠纷主体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交流,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这是一种运用比较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属于这类调解的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乡(镇)政府的调解。《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调解,也可到法院起诉。其中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调解即属这类调解。
行政裁决及复议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行政行为的审查及决定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
诉讼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诉讼通常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例如,政府为公共利益征地、土地确权或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为行政诉讼;而在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土地争议引起的诉讼则为民事诉讼。相对于行政裁决与复议,诉讼更加客观、中立和公正,也应当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