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不能异地医保
申请办理异地居住人员需到退休单位或异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盖章确认。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异地居住人员返回哈市居住后,应及时办理取消异地就医手续,取消后1年内可再次申请办理。参保人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入院治疗,未办理或办理手续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患病需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应在入院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登记备案(电话:12333、87383555、网址:
www.hrblss.gov.cn),备案的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治疗医院及联系电话。
异地住院费先垫付后报销
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1年内,携带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即医疗费报销票据、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并加盖医院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并加盖医院专用章)、患者本人或代办人的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复印件(报送材料一律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