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银行、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
情况一: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甲乙存在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存在备案,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房抵押的有关事项。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时借款人与承租人甲存在租赁关系,银行贷款时跟承租人甲签订了补充协议,承租人甲同意银行在执行借款人的房产时不会以租赁该房产为由阻碍银行行使权利,同时银行又与借款人书面约定若更换承租人,借款人有义务主动告知银行以便银行与新的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贷款生效一段时间后,借款人将房屋租给了承租人乙,且乙已经将未来几年的房租一次付清,借款人未主动告知银行,并且,一段时间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现银行要拍卖借款人的房产,此时,承租人乙认为银行拍卖借款人的房产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阻碍拍卖顺利进行。
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承租人乙到底谁是善意的第三方?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情况二:租赁合同若只是私人间签订保留,但没有备案,其他情况不变,那么法院如何处理?
情况三:借款人与承租人存在租赁的事实,但无法提供租赁合同,其她条件不变,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
情况四:就算借款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所租房屋抵押的事项,但借款人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同时没有告知银行更换承租人的情况?承租人乙和银行的权益都因为借款人的不诚实而受到影响,那法院的判决到底该有利于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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