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手续
(一) 暂缓就业政策
随着供求矛盾的日益突出和加剧,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争的事实。虽然全社会、各方面都在关注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每年仍有许多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无法落实工作单位。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宽松的就业政策,允许毕业生暂缓就业便是其中重要的一条。
1.暂缓就业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2.暂缓就业的期限
暂缓就业政策从2001年开始执行,原暂缓期限为一年。为了给毕业生创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2002年起暂缓就业的期限延长为两年。目前的暂缓就业具体年限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
3.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办理
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下以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例。
1.暂缓就业的申请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时间
(1)暂缓就业资格审核: 6月中旬(如2008年为6月10~12日),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2)领取条形码:专科生为6月下旬。
(3)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交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每年会给各高校下发暂缓就业的具体送档排期表(一般本、专科生送档时间为7月~8月底)。各高校将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与毕业生档案(内容要齐全,不包括党员材料),在规定的日期送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3.暂缓就业的取消
已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送相关信息,7月上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在7月1日以后到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4.其他规定
(1)《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根据有关规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保留在原所在地,党团关系留在原毕业院校。
(3)在暂缓就业期间,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出具与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
(4)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生回校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等手续。
备注:暂缓就业的规定与要求,均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中有详尽说明,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暂缓就业政策的正确理解与利用
暂缓就业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减轻毕业生的就业负担,对毕业生中存在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为其实现成功就业创造尽可能的有利条件。
1.暂缓就业的作用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免费托管,在暂缓期间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待遇,可获得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其最根本的作用在于:
(1)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炼,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2)准备升学(普通高校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由于考试、录取(用)时间与毕业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办理暂缓就业后可以方便学生集中精力复习,或静等公务员的录用结果和通知,不必为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而分心。
(3)为有就业单位但尚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时间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因此,确实存在就业困难、准备升学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才是暂缓就业政策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但是,目前有一些毕业生对暂缓就业政策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利用,或因就业单位未如理想、又不愿降低就业期望值而办理暂缓就业,或因不敢积极面对社会、懈于找工而办理暂缓就业,或因不愿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而办理暂缓就业。其中的大部分学生,将“对无法落实就业单位者暂时免费保管档案和保留户口”的政策原本意图,误作为“因能免费保管档案和保留户口而暂时不去就业”的实际利用出发点,把暂缓就业当成不积极就业的跳板,偏离了暂缓就业政策的宗旨,本末倒置。
2.暂缓就业的影响
无论因何种原因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毕业生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暂缓就业终非长久之计。在申请暂缓就业之前,毕业生要特别注意暂缓就业以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无法获取工作经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与其他就业群体相比,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工作经验。工作经验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看重的一个招聘条件。只有实实在在地在岗位上,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从而为将来进一步的发展和再择业累积竞争的砝码。暂缓就业则始终无法弥补“缺乏工作经验”的先天不足。
(2)与应届毕业生竞争中处于被动。当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与来年更多的应届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时,会处于劣势地位:首先,在知识结构更新方面已后人一步,工作经验又不占优势,缺乏强有力的竞争力;其次,容易被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地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学生,更降低了就业的成功几率;最后,虽然暂缓就业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应届毕业生。有的国家机关或用人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或聘用职员时,仅限招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的学生往往因无法满足这种条件而被拒之门外。
(3)工龄的缺失。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同级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4)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定期向毕业院校汇报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这也给暂缓就业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另外,办理暂缓就业与取消暂缓就业的规定比较严格,在给毕业生带来一定负担的同时,也为高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造成不小的工作压力。由于高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非户口、档案等的专业存放与管理机构,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都有所欠缺,在资源分配和合理利用方面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果本可不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也蜂拥至暂缓就业的队伍中,势必会影响到高校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暂缓就业的实际效果。
因此,毕业生在选择暂缓就业的时候应慎之又慎,如果能够上岗就业,应该尽量早日上岗。在就业过程中勇于面对社会的挑战,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并在实际就业中磨炼自己,尽可能多地获取工作经验和社会历练,才是职业成功的真正出路。
参考资料:http://xsc.caac.net/empweb/Detail.aspx?Id=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