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当事人务工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时,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就可以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安置);
2、当事人可以事先参看当地的拆迁公示明确,也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主任、拆迁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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