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和老公感情一直不好,12月份吵架后,老公离家出走,半个月后,突然要抱孩子走,我不同意,他就打110,结果还是未果,但是1月上旬,他假装和好,和我协议说1月22日/23日,带孩子去奶奶家,我就同意了,但是他带走后就不再送回来,我要他把孩子送回来,他说让我找他爸谈,1月27日,又要挟我,如果我不去他家过年,他就不把孩子送回来。他要我去他家就是为了过年他们家好看。在孩子刚出生,准备上户口的时候,他们家就不同意把孩子上在他们家,所以现在只有我和孩子的户口上在河东区我妈住的房子那,老公的还在南开区,我是不是可以以这个名义找110帮我一起去接孩子?接回到孩子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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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