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经常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律师您好,我这里遇到拆迁了,然后拆迁办就让我签字了,现在我觉得补偿不合理,还可以反悔吗?”大家在听到这里,可能都有过相同的经历,不管是自己自愿签字也好,哄骗签字、威胁签字或者是他人代签,最后的补偿都是不尽人意!
那么签了字的补偿协议究竟能不能反悔?
其实我们都知道,协议一旦签订了,除非能够与对方协商成功,否则想要反悔是很难的,但这也并不代表完全不能够反悔,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就承办了一起父代子签字后最终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案件。
山东省某村村民高某,其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由于认为县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实为招商引资及商业开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高某一直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没有想到的是,在2016年6月4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找到了高某的父亲,并与其签订了协议。高某父亲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上了高某的名字,并注明了代签人。
高某得知后,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份已经署名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但是拆迁方却不这么认为,有这份协议在手拆迁方便能合法拆除高某的房屋。
签了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再想反悔就没有那么容易了,于是高某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张沙二位律师来出谋划策。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高某亲属与县政府签订,而高某并未提交代理权的证明材料。虽然村民委员会向县政府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亲属关系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高某对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予以追认,那么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这份父代子签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补偿协议一旦签订虽说能反悔的可能性较小,但也不是没有可操作空间的。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几种可以反悔的情形:
一、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
在签订协议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这时候,想要因此反悔的,就可以提起诉讼了。
二、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还有一种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在房屋拆迁中,丈夫或是妻子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处分房屋的话,可以申请该协议是无效的。
子女也是一样的,房屋如果是父母的,在未经父母的授权下私自签字也是无效的,除非子女是征得父母的同意并有授权书的情形下,该协议才是有效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四、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拆迁过程中任何事情一旦拖久了就像放久的食物会变质、发烂,当拆迁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就会用一定的口头承诺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后拆迁方就不战而胜。因此,被征收人要切记,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仔细审查其具体内容,有任何不懂的地方及时询问,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签,不是什么事情都有反悔的余地。
只要签订了,是不能撤销的,除非协议有重大问题。
有拆迁补偿纠纷 可点击头像右侧可见联系方式,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