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责任需要交接来判断。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其实指的就是驾驶人员在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同时,发横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事故当中的人员死亡或重伤,又或者是给公私财产带来相对重大的损失,应该要被相关的法律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种过失性犯罪。本罪所侵犯到的客体就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其实指的酒肆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应的交通设备而联系的水陆空等交通运输,这一类运输的特点就在于它与我们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了事故,就可能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说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过失表现,既包括了由于驾驶人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也包括了驾驶人因为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失。也就是说驾驶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要预见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是已经预见了,但是相信自己完全可以避免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