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金融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性保险相比,具有原则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事业,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质。社会保险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负最后责任。而商业性保险是企业性质的,其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 ,具有盈利、赔偿的性质。 二是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岗位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性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出于自愿参加的部分人员,投保人通过投保,以期在事故发生时按其缴费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交不出投保金就不补。 三是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统筹、互济原则,其中某些项目还实行与劳动贡献、劳动报酬挂钩,权利与义务联系或者对等的原则。而商业性保险实行的是自愿、盈利、与投保金挂钩的投保对等原则。 四是筹资和给付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负担。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统一费率进行征收。而商业性保险的费用均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 第五个方面的区别就是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属于社会立法范围。商业性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 ,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权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强制执行的,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而商业保险则是由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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