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1月30日到原单位面试人事专员工作,2008年12月2日开始正式上班,并于2008年11月2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辞职后我到北京诲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原单位支付我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11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单位应支付给我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但原单位不服裁决,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指证我与原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并说我在原单位时任人事专员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匿合同,对原单位进行污告。
他们提交的证据:
一、单位在职及离职员工的入职登记表,证件等档案,以及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五份档案与合同中有三人的入职时间在我之后,两个的入职时间在我之前;
二、三个证人证言,其中有一人证明曾负责我的面试,并与我签定了劳动合同,一人证明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在场,另一人证明我在离职前接手我工作的时候曾看到过我的档案与合同,但在我办完离职手续后我所有档案全部丢失,暗指我窃取我的档案与合同;
三、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我与公司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应聘及入、离职登记表,用以确认我在职期间的工作岗位及具备隐匿档案与合同的职务之便;
而事实是,我从未签定过劳动合同,对方提交的证据中五份合同有三份是后来补签的,也就是我把原单位告了之后单位统一要求补签的,而证明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个人并不是负责给我面试的人,更没有与我签定过合同,而那个证明看到过我签合同的那个人也是在说谎。但我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未签过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我怎样能够证明三个证人都在做伪证?我在开庭时应该如何为自己辨护,这种情况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如果我能够证明证人在做伪证,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方的辩护律师是否也负相应负责?我应该怎样追究?
对方出具的证据里所出示的合同是其他员工的,目的是表明在我入职前和在我入职后的员工都签过合同,我不可能没签,而且按他们的起诉书的说法是合同我签了,但是被我利用职务之便又偷了,然后又污告他们,现在已经升级为我窃取公司资料的程度了,如果我输了他们还会追究我偷窃和污告的责任呢,我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