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买房,写我名字以我名义贷款,会有风险吗?

我们看中一套100多万的房子,男友已经付定金。决定写我名字并且以我名义贷款80万左右,但是实际上首付和还贷都是男友一个人来。我和我父母说了此事,他们不是很同意说贷款太多,而且以我名义贷的,以后万一2人不好贷款压力都在我身上。男友得知父母意见也不开心,他觉得写我名字是表达诚意我父母却误解他。我个人不太了解这方面,但是搜索了下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风险的。希望有了解的人详细解答一下,我好去说服父母。
我在售楼处现场就提出,把他名字也写上去。我男友也挺开心的:) 5楼那位朋友提出的问题我自己也有想到过,如果2个人不好了,我不会占他便宜,会直接把房子还给他,不会贪图首付款自己硬撑去还贷。最坏的打算,如果他不要我了,房子在有贷款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转手给别人呢?

要知道婚前财产和债务是一样的,在离婚后归原有人。就是说离婚后,房子是他的,债务是你的,当然你能获得的是房屋升值的一部分的一半。
我还是给你一点资料你自己看看你有没有风险吧。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也许你现在显得很大度,可真要到离婚那一步,财产的争夺是肯定会的,因为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是争那个气的问题,无私的付出与最后悲惨的结局之间的落差,你绝对不会象现在这样看的开。我遇到这样的人和事太多了,相信我。
所以还是做个财产公证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5-11
以我从业8年的经验告诉你,你风险是有的,但比你男友小,你的风险是万一你男友以后不要你了,不去还贷款了(你们贷80万每个月还款额应在5000左右),你也没能力还的话,银行会来找你主贷人的麻烦,催你还款,实在还不出的话就把你房子拍卖查封了.房子虽然名字是你们两个的,但真正的产权人是银行.你们不还清所有贷款的话没有处分处理这套房子的权利.你男友这样做主动权都在你手里,他想卖要征得你同意.其实他这样做说直接点就是先送你个首付款,但听上去好象送了套房子给你一样.还有一点要看他让你做主贷人的意图是什么,通常这种情况是你男友以前曾经购买过住房导致现在贷款审批不下来或者是贷款成数过低和利率偏高又或者你的公积金多得用不掉才会用你名字贷比较合算点,如果他以前没有买过房子大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贷嘛,何必多此一举呢?表示诚意让你上产证就可以了,不必一定要做主贷人才可以的哦.也许我们大家都多滤了别把人心想得那么黑暗嘛,呵呵.实在不行让你父母打你们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不就什么都知道了么.补充回答:也可以的,这要你的下家配合你做转按揭,就是把你的贷款还剩多少直接转给他就可以了,或者有人一次性付款更省事了,你拿人家的钱去还贷然后再过户哦.楼主放心吧没什么问题的
第2个回答  2009-05-11
相当于这个房子归你,你男友挺难得啊,不过你也不要占人家的便宜,写你们两个的名字吧,也向他表明一下你的诚意。
这样有好处是你们俩个人的,有风险也是你们两个人的。
第3个回答  2009-05-11
虽然这个我不懂,但我个人认为还是有风险的;很多事情都无法预计;
不过挺佩服你男友,难得,可以买房写你的名字;
楼上说的好建议,写你们俩的名字;
第4个回答  2009-05-12
没有风险 100多万的房子 80万的贷款 你说那个多 写你名字那是你男朋友人好 估计是想给你一份无言的保证 也可以说是承诺 因为他要离开你的话那就是20多万的损失 不爱你的话不会这么做的 呵呵 好好珍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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