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144、147条)
刑诉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183条)二、回避1、民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
2、刑诉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8条)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三十条)
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高法解释》第32条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诉规则》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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