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具体时间的话,目前尚无相应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院长信箱的答复意见,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就应当在系统中进行“屏蔽”操作,案件屏蔽后,面向社会公开的系统就不再显示被执行人信息。如果当事人对屏蔽信息有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关于“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执行人信息是否可以屏蔽”问题的答复
为了规范和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我院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信息统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官方网站上开设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全部在这一平台上进行公开。
为了不影响已实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从事社会活动,2013年,我院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屏蔽功能,即将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在系统中进行屏蔽的案件,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删除。
由于这一公开平台的数据来源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管理的,所以只设置了所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后,才可以将案件进行屏蔽,若只是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系统尚不能实现屏蔽。目前,我院正在积极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此类问题的屏蔽功能。
来信中您未说明具体的案件,经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并与您电话确认,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思执行字第436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肖传寿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名单仍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您代肖传寿反映情况。
经与执行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该院证实,肖传寿在(2014)思执行字第4366号案件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由于目前系统不支持针对同一案件中部分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进行屏蔽,所以执行法院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屏蔽操作。鉴于执行法院已出具说明,证明肖传寿确已履行完毕,故我院已将肖传寿的名字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进行删除。
应该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还款完毕后,申请法院撤销,一般经法院提交申请后的二周后撤销(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
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后果如下:
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应该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你还款完毕后,申请法院撤销,一般经法院提交申请后的二周后撤销(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扩展资料: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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