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可以随便定位被执行人的手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扩展资料: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是“侦查犯罪的需要”。这里规定的“侦查犯罪的需要”,不能理解为一般的侦查需要,而应当理解为“侦查必须”,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件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是因为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会侵犯人权,因而必须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在确实存在侦查犯罪必要时,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才可以使用,这也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如在德国,只有在“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侦查成果甚微或难以取得成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日本,也只有在“使用其他方法特定犯人或者查明犯罪状况或内容显著困难时”,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等。
因此,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时,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家:完善技术侦查措施切实有效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