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22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如丧失其代表破产企业行使的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力等,另一方面,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身份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在破产宣告后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在清算组成立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方面的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如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义务,妨碍破产程序进行时,人民法院应依据《破产法》第6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拘传擅离职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