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22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活动的法律适用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活动的法律适用是行政机关及其受权组织。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行政活动中的法律适用是第一次适用。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行政活动的法律适用,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所涉事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予以解决的问题。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由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审查,确认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最后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所以,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