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4-1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大特色是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了承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不过在以往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过分利用自己的这一优势,制订偏向于自己的制度,以至于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制订部分制度的权利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该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简单总结来说,用人单位设计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要点:
1、制度内容合法;
2、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模较小的可以通过全体职工讨论);
3、制度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不符合上述要点,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仲裁和法院的定案依据。
具体分析你们公司的制度。首先,一年的病假不能超过12天,超过的只能请事假,这属于内容不合法。病假是给予生病员工停工医疗的权利,生病是不由人的主观意愿而转移的。对病假设立年度上限,不符合病假本身的要求。相反,如果公司规定,事假一年不得超过12天,这样的制度内容就合法。因为事假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可以请,也可以不请。
其次,你们公司要求请假需要走oa审批流程。这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合情合理。但是病假有一定特殊性,在有医院病假单的前提下,领导还不准许请病假,这是不合法。换句话说,如果医生认为需要停工休息的,单位应当支持,同时,单位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是允许的。
再次,因为员工请病假过多不批,是否可以被辞退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你是怀孕女职工,还要受到第四十二条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以,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对于你们单位不合法的部分制度,你作为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也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向单位管理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