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们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包括三个月得试用期,公司一进来是押了半个月的工资,现在试用期过了,但是我提出离职,公司本来答应我年前可以让我走,但是突然要求我必须春节以后再上15天,本来约定的是早九晚六,但是后面也要求上到晚上七点,现在我要走,公司不让,公司的态度就是现在走了,工资也不会发,我想问一下这是合理的吗?如果我强行要走,不发工资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吗?我现在想请问的是法律依据我现在直接离职,可以让公司给我扣押的工资以及本月工资
一年期的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为:2012-12-28发布,2013-07-01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