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报酬按年薪计,每年6万元,支付方式为每个月支付4千元,年底一次付清,包括奖金、保险费等等。但是在我工作半年后,该用人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在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发生争议。请问: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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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途径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