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伤人的法律问题

我是一名社区工作者,这段时间社区里有一名精神残疾人病情加重,晚上居然持刀到邻居家企图行凶。由于是在老城区,这名患者可以很轻易的到达邻居家。
针对此事,家属到派出所、社区均反映情况。派出所以没有行凶为由,不愿出面处理。出于安全考虑,社区提出让患者的监护人将其送入精神病院,但是其家属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出示愿意让其住院的证明。事实上该人与其亲属没有任何联系。以我对该事的看法,日后该患者真的伤人了,其监护人一样需要出面解决,对其行为也需要负一定责任。跟其监护人解释后,他们仍然不愿意协商。
现在就是被害人(虽然还没有被害,暂时这样称呼)是否可以提出法律申述,通过法律强行要求该患者的监护人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此前的事件是否算杀人未遂),如果可以的话,律师费由谁出。
现在就是派出所不愿意出面帮助解决,还是需要我们社区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只具有协调的能力,而他的亲属不住在我们片区,不愿意接受调解。
我们希望能帮助患者的邻居通过法律途径让其监护人履行职责,解决问题,“精神病的监护人已构成遗弃罪,派出所应当传唤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有用的话我们还是希望通过派出所这些执法部门来解决问题,毕竟社区只是一个办事部门,调解不成的话完全没有任何的权利来解决这件事情。

首先,即便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行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虽然理论上说应该尽量照顾病人的身体健康,不要伤得太重,但是实践中还是以自卫方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考虑。
所以如果正当防卫中死了,那么对活着的人都没坏处。

其次,如果精神病人发病犯错,其监护人应该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就属于这种。极端来说,如果他发病杀死了人,那么赔偿由其监护人负担,但没有人会受到刑事处罚(当然有可能会以强制医疗替代,但是很少见)。

受威胁的人并不能申请强制医疗或类似的活动。这种事情最好还是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居委会出面,毕竟威胁到社区了。理论上说监护不力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变更监护人。
另外在发病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通知医院来抓人(当然治好了或暂时不发病了还会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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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4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状态中,因丧失自知能力,对刑事案件缺乏辩护能力,也缺乏受审能力、作证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此时患者的犯罪不具有责任能力,也就不负法律责任。

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中规定:精神病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当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病情痊愈后,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不能因以往有精神病史而逃避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家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这一点正是执行中的“软肋”。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替患者治疗;而且“强制”由谁出钱?到哪生活?这些都是社会棘手的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及司法领域目前面临的极其严重的问题,并对此多次进行探讨和呼吁,但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途径,精神病患者伤人及其法律承担问题仍是社会一大“盲区”。
第2个回答  2009-03-24
精神病的监护人已构成遗弃罪,派出所应当传唤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
第3个回答  2009-03-24
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4个回答  2009-03-28
广东胡律师:

1、算杀人未遂,但因法律上有规定,精神病人犯罪是不会负法律责任的,最好还是能到相关部门(民政部或监护人所在区的派出所)进行投诉建议,由相关部门来调和,

2、可以到法院强行要求该该患者的监护人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律师费由诉讼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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