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 穗地税发〔1996〕237号
你分局地税二发字〔1996〕第72号请示收悉。现就劳务公司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1、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内的用工单位提供雇员,并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从中支付工资、补贴等给雇员,这些支出只是劳务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即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应按劳务费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劳务公司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所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外输出劳务,雇员工资由境外用工单位发放,劳务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或劳务公司全额收取劳务费,雇员的工资补贴由劳务公司的境外办事机构发放,因其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论是用工单位发放或由劳务公司发放,这部分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只对其因办理劳务输出所取得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出去的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人员工资给用人单位开具劳务费发票.
劳务费是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劳动所得,适用于流动性大、技术含量不高、不宜套用公司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临时雇佣人员。如清洁工、保安、司机等。无论公司业绩好与坏,支付给他们的劳动报酬是不会变的。就可以不给他们发工资和奖金,改在当地地税开劳务费发票(也要交税)回公司报销劳务费,这是回避劳动法关于员工薪酬待遇强制规定的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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