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你可以去百度里查询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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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目 录
1评定标准
2赔偿标准
3划分依据
3.1 Ⅰ级伤残
3.2 Ⅱ级伤残
3.3 Ⅲ级伤残
3.4 Ⅳ级伤残
3.5 Ⅴ级伤据
3.6 Ⅵ级伤残
3.7 Ⅶ级伤残
3.8 Ⅷ级伤残
3.9 Ⅸ级伤残
1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2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0 个月= 25510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2 个月= 30612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6 个月= 40816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2551 元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0 个月×2551 元=25510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081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25510 元=193876 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8 个月= 45918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35203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918 元=397956 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0 个月= 51020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0050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20 元=451527 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4 个月= 61224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9744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224 元=558669 元.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3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Ⅴ级伤据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Ⅷ级伤残
⒋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