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补偿问题

我与公司于20001年7月工作,2002年1月开始至2009年1月30日止公司给本人交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工作期间没有给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产生事实合同,自2009年1月23日本公司突然以金融风暴解除本人劳动关系,其至今3月底本公司老板没有支付一切经济补偿,本人工资平均每个月850元,按新劳动法规定,7年工作应经济补偿金额多少。 请高人给予指点。急谢谢。。。。。

1、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1号中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2、我认为从你的表述来看,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第一段从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这时间开始工作的),共6年5个月,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所以共7个月经济补偿金。
3、第二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我说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3个月的赔偿金。
4、综上所述,单位需要支付你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赔偿金,共10个月工资。
PS:楼下抄袭我的,不开心了。1、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1号中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2、我认为从你的表述来看,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第一段从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这时间开始工作的),共6年5个月,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所以共7个月经济补偿金。
3、第二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我说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3个月的赔偿金。
4、综上所述,单位需要支付你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赔偿金,共10个月工资。
PS:chliplove抄袭我的,不开心了。为了区别盗版,我在进行补充。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见国家统计局1990 1号令)
3、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国家规定,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不列入。其中“税”是指个人所得税,“费”是指社会保险费,工会费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3-27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开始,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二,工作七年的补偿金是七个月工资.
1、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1号中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2、我认为从你的表述来看,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第一段从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这时间开始工作的),共6年5个月,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所以共7个月经济补偿金。
3、第二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我说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3个月的赔偿金。
4、综上所述,单位需要支付你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赔偿金,共10个月工资。
2001年7月到2008年7月 7个月
2008年8月到2009年1月 不满半年半个月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1个月
失业金有6年*2个月的 总工资*40%*12=?自已算,
公司不给先和公司调解,不行找个律司申请劳动仲裁。

平均工资指的是2009年3月到2008年3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 公司扣的自己交的那部分
第2个回答  2019-11-2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说你是违反了单位的一些相关规定单位才跟你解除知合同的,根据上述条款,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单位于你合同到道期后一年月内没跟你续签合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从08年12月11日到2月期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07-18
能拿到。
没有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的要支付给职工补偿金…………很繁琐,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反映情况。
注意留好你在这个工厂工作的一切证据
第4个回答  2009-04-08
补偿金08年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之前的按照劳动法及当地的相关法律在执行,未签订劳动合同从08年2月份至09年一月份补发12个月工资,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一个样的代通知金,08年以前的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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