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的合法性

如题所述

  政府对“政治参与”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需要和体现zt

  在中国人的思想深处,认为谈政治是危险的。

  这种无时不刻都怕被“政治”螫到的恐惧从中国人的现实生活甚至记忆中彻底抹去了人的基本权利。它从根本上把中国人作为公民的存在沦为了动物性的圈养,把所有摆脱奴役和争取权利的要求变为非法。中国人一旦意识到自己有权利,要争取权利,那简直就是“活的不耐烦了”。中国人的思维和智慧无所不在地被异变和扭曲了。

  “公民参政”是所有政权合法存在的根本理由。人人生而平等,人们生而享有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 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捍卫公民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得到被治理者(或通过代议士)的同意产生出来。

  在民主制度下,“政治参与” 是对公民参政的概括,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崇高地位。“政治参与”最主要的特征是:是公民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以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或公益分配的行动或不行动。举例说,参加选举或不参加选举,支持或反对一位政治家,都是“政治参与”。由于在“政治参与”中产生了(并且监督了)合法的政府,政府就必然和必须要保护“政治参与”。也就是说,政府对“政治参与”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需要和体现。

  虽然民主制不一定是最美好的,但胜出共产专制太多。民主制的相对优越性明显地表现在“政治参与”的选举中。定期选举不但能不断地把相对最有能力的人选出来,而且避免了专制下流血或不流血政变及其引起的社会动乱,极大减低了社会资源的成本耗费。公民只要了解候选人及所属政党的政绩政纲,就能迅速作出选择,选民无须花费巨大成本收集信息,就能作出相对理性的选择。

  在选举中,候选人的好与坏,真诚与虚伪,实话与谎言,功绩与错误,他的性格和操守都要一一受到选民最严格的检验。这是专制者连想起来都胆战心惊的,更不要说会敢于一试。在选举中,胜非圣人,败也君子,荣辱共在。如果说,胜选者是高大的,那么,他的高大是人民的选票垒起来的。如果说,败选者是值得尊敬的,有了败选者的败选,胜选者的胜利才真正有了价值。

  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两类所谓“政治参与”现象。第一类表现为大学学区及农村进行的选县及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活动。有学者把它归纳为“制度性参与”和“公民赋权运动”。第二类是非制度性抗争性参与,表现为“公民维权运动”,具体形式......

  第一类的“制度性参与”,如果没有严肃当真的态度,便不能真正把民众的意愿带进政府,变为政府政策。第二类大规模抗争运动的出现正好说明了第一类参与并没有满足民众“政治参与”的要求。

  据中山大学郭正林教授等对广东省农村26 个村三类区域(珠江三角洲中心;边缘;相对落后)1千八百多人多人的抽样调查发现:没有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占绝对多数(64.0%),多次参与选举的只占极少数(3.2%)。在参与选举的农民中,党员占绝对多数(63.5%),非党员只占少数(29.7%)。另外,个人的政治面貌和职务经历(党员、干部) 对参与选举影响最明显,经济收入对选举只有微弱影响。由此发现,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同个人的社会政治面貌及社会身份(通过职务经历来体现)关系密切 。

  学者的研究还证明,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显著特征是目标非经济化。郭正林教授等的研究发现,在农民政治参与的取向中,排在首位的是“办事公道”和“人品好,不贪污”,这表明农民有很强的公平要求和正义诉求;排在第二位是“有文化、明道理”和“敢为村民说话”,表明农民十分看重知识文化以及敢为平民利益鼓与吹的“包公精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民的选举取向中,是否是党员排在倒数第一,仅有不到20%的人选择党员。于建嵘在湖南的调查显示,参加选举的农民并不认为选举投票对他们的自身利益很重要,他们寻求的是“做事公正” 。何包钢和郎友兴的调查显示,农村选民的投票行动主要受其政治权利及公民责任意识驱使,表明农村社会的公民意识正在形成。国外学者中,欧博文和李连江对农民政治文化的研究发现,转型期中国农民的选举参与、依法抗争等政治参与活动,正在把老实巴交的“顺民”和爱顶撞权威的“刁民”塑造成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

  不难看出,一方面,中国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在觉醒之中;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被挤压在非常窄小的空间和极为低下的层次中,与其在民主制下的涵义发生了根本的异变。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摆脱中国人背负的“搞政治”的“原罪”、还原中国人“公民参政”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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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摘要: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越级上访要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必须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关键词:越级上访 合法性 利益表达 政治参与 政府失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种利益结构都客观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一定的利益需要总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表达,即利益表达。信访就是当代中国群众性利益表达的一个比较直接的渠道。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至于“越级上访”,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越级上访并不违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越级上访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利益争端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应该说,这一点,无论是从法治建设的高度,还是从政治生活的实践来说,都是一大好事。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越级上访”者屡遭排挤、打击、报复乃至遭遇其它各种不公正的对待的情形时而见诸媒体。

  湖南衡阳县农民邓仔生,因为其所在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远远高于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他跑到县里找县长告状,结果一回到村子,老婆被人从楼上推下来,打得神志不清。后来他象电影中的秋菊一样,先后跑到省会长沙和北京上访,要求为农民讨一个说法。县政府在展开严打活动时,悬赏500元人民币通缉他,因为找不到人,把他的房子砸了。[2]其惨状不能说不撼人心魄、触目惊心。象这样“为民请命”者最终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严打”、“整肃”的对象,维权护权者却遭到了公共权力持有者的不公正的乃至是违宪的对待。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公然张贴着“越级上访是犯罪!”“严惩带头上访的元凶”[3]之类的醒目标语。还有些地方竟然采用经济手段限制上访。比如江西省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上访一次罚款两百,上访两次罚款四百,上访三次工资扣发” [4]。

  被媒体广为报道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的居民、61岁的妇女马继云,越级上访被关押75天,后因瘫痪才被“释放”回家,在关于其办案书上竟赫然写着:“马继云……长期越级上访达八年之久……”[1]在他们看来,上访就是“闹事”、就是与政府“作对”、就是不“听话”,上访者就是“刁民”,对付“闹事”、“刁民”的办法就应该采取毫不手软的“制裁”、“处罚”,何况对越级上访就更加是不容置疑的“此可忍孰不可忍”。

  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级、阶层迅速分化,坊间各种社团和组织迅速成长发育的历史,而这一历史性的诉求又引起了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而在社会利益整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日渐增多的越级上访正是这一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的极致表现。

  就目前的越级上访而言,大多数的并非是一种出于敌视政府,对国家不满的立场,而是真实地为了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可是,我们的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和一些部门,往往更多的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来定位越级上访,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对越级上访者施以“阴谋论”的处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是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冲突”,由于维权而导致的“抗争”,双方也就很难沟通、对话和协商,因为首先缺乏的是对问题的相同视角和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也就人为地强化和升级了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对越级上访者而言,无疑需要付出的是更大的代价、道德勇气和日益膨胀的上访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捍卫其所谓的权威、既得利益乃至个人的升迁,不得不采取各种高压的手段,“杀一儆百”,诸如人身攻击,财产的破坏和对越级上访者家属的报复等。而这些正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相违背,认为其是和政府“唱对台戏”、“对着干”。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我们再从《信访条例》的二十条关于对信访人的六大禁止行为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这之列。[3]这就是说,就一般的工作程序来看,我们的信访工作应该按照这样的“层级”原则解决问题。诚然,我们没有鼓吹或者过分宣扬越级上访的优势。我们只是想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越级上访确实存在我们身边,而且这样的案例占到上访的85%以上(2002年的数据,参见下文)——出发,如何清醒地、理性地——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立场——探讨、把脉越级上访问题。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越级上访的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到底何在?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说政治学的本质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它也是在所有可行的政策和制度中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的艺术。既然是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也就免不了要涉及政策和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关于越级上访的合法性,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1、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

  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政治参与的一个动机就是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或者说是影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治参与有四种不同的模式:投票;竞选活动;公民主动的接触;合作活动。与越级上访相关的主要就是公民主动的接触。有着特殊问题的个人主动与政府官员——可以是个人对政府,也可以是个人对政府的某个部门——接触,商谈其所关心的特定问题。只有这种模式的参与,人民才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产生特殊好处。因为它可以选择参与行为的“议程”,即可以自行决定接触时谈些什么内容;而不像投票和竞选活动,议程完全被候选人和政府官员控制。[1]

  从政治参与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主要是因为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越级上访正是公民自觉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政治参与也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而越级上访一旦获得“身份”认同,必将大大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一方面,它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增进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从越级上访主要采取与政府官员接触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的特征来看,上访者主要是想通过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接触——法律绝对不会规定公民只能与基层官员打交道,而不能与高层官员接触,获得他们的支持和信赖,借以解决其自身问题。就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来看,它并不违法。因为任何公民都有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国家机要部门除外)接触的权利。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越级上访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权利,把自己的态度、意见、建议等转变为向政府行动表示要求的方式,并且旨在影响政府决策或者政策制定过程的活动。

  从现阶段越级上访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因为上访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而基层政府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无动于衷或者久拖而不决,这样,非但不能充分满足其利益要求,反而不断侵害其利益,于是他们不得不与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以表达其利益要求,希望通过这种个别接触和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或者政治过程,比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作为。有必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层级链”逐级传递,由于基层政府为了本身声誉或者怕影响政绩而实行信息封锁或者信息截留,这样,这些通过逐级传递的信息就不能直接为较高一级的行政机关所掌握。

  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越级上访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功能。在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政治参与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宣泄机制,它可以在政府和社会大众之间力求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能够起到缓冲、协调或矫正政府行为同公民大众意愿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从政治体制来看,为了维护现存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系统也必须持续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大量的政治信息,尤其是民众反映强烈,怨声较多的反面信息,从而对其治理方略和统治方式进行矫正和纠弊。而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大胆表达自己对利益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目标取向,也恰好迎合了政府系统的这一要求。而且从政治参与机制和政治运行机制的关系来看,政治参与机制是政治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参与机制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政治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程度。从而力图在政府的行为与公民的意愿之间建立一种对所涉及的问题的一致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公民之所以出现越级上访,往往是因为基层行政机关的作为无法满足其意愿和要求,为了满足其意愿和实现其利益要求,必然要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获取。而越级上访既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这是因为在单一制国家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比如越级上访者告到农业部,农业部就会批复给省农委,再一级级批复下去。就一般情况来看,下级对于上级的指令和指示,还是要有所重视、贯彻和落实。

  在大多数情况下,下级是不敢“抗命”,但是在这些年的越级上访事件中,很多基层政府机关并没有按照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越级上访的问题,甚至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极为恶劣的打击、报复的方式对待上访人。诸如上文提到的越级上访者,其上访历程无一不是艰辛和痛苦的,而其结果也往往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顺人心”、“随民意”。诚然,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沆瀣一气,抑或下级为了其特定目的(比如领导者怕影响政绩等)而贿赂上级,上级也“积极响应”,则另当别论,因为它需要承担的是另一种更大的政治风险,需要付出的是另一种更大的道德代价。

  总之,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越级上访有助于上访问题的真正解决,也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减少或者抑制腐败现象,促进政府的廉洁勤政高效,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进政治合法性建设。

  2、越级上访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

  之所以从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是因为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是现代政府经常容易犯的“政治病”和两大顽症。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政策干预措施不能实现预期的调节市场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甚至导致比“市场失灵”更坏的结果。

  从越级上访的角度来考量政府失灵,其主要问题在于:(1)基层政府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由此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和政府官员淡漠无情;(2)基层政府官员和常人一样,会犯错误;(3)基层政府行为存在失序或失控,由此导致对政府违约行为惩罚的空置;(4)基层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存在激励机制问题;(5)基层政府的垄断性导致低效率、寻租行为等腐败现象;(6)基层政府奉行的“多数人同意”和“少数人决策”原则,时常会漠视或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换句话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越级上访者之所以要越级上访的现实理由。

  2003年10月6日出版的《了望》周刊指出,当前“80%的上访反映的是基层问题,80%的上访反映的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的上访是由于地方或部门没有认真妥善解决所造成的”。[1]。而解决基层政府失灵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民主表达的方式以及创设并且不断完善新的政治操作技术。这样既可以直接为民众提供一个通畅的表达渠道和制度平台,也可以减少社会的官僚化倾向,改善干群关系,从而完成政府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这一目标。

  从政府不作为这一角度来看,近年来越级上访之所以愈益凸现,主要是因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某些基层政府官员在政治冲突中,不是缓和平息冲突,而是“善于”制造、激化、升级冲突;二是有关部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缺失,甚至人为堵塞、封锁上访渠道;三是不少基层政府官员习惯于运用政治和意识形态“整人”,缺乏起码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四是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特征决定了,中央一级、省一级的威摄力和信任度最高,但是到了地方,越是基层,权力结构就会异化,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央满天晴,省里起乌云,县里刮大风,乡镇淹死人”;或者“一个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其他所有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最后演变为所有的问题都涌向北京” [2]。因此,一方面,疏通信访渠道,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如实反映问题的绿色通道和不受任何阻碍地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平台,极为紧迫和必要;另一方面,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政治问责制度——强化“作为”的责任重要性和自警意识,提高“不作为”的政治风险和道德成本——也理应提上日程。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的“市场化”、“企业化”和“利益化”以及地方官员的“犯罪化”、“流氓化”和“黑社会化”,使得一方面政府行为的公共性、服务性、合法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导致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基层政府机关的普遍的“不作为”,致使政府应有的功能大大缺位,公共事业衰退,权力寻租和制度腐败严重,社会不公正和不稳定因素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民个人的上访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对基层行政机关的上访似乎总难以奏效。于是,越级上访,也就是顺理成章且在情理中之事。因为这是对基层政府“不作为” 的最有效的利器和维权者的尚方宝剑。一方面是上访人对基层政府“对簿公堂式”的挑战和抗争,另一方面是上级对下级的法定的“权威”的作用使然。也正是这两点的存在,使越级上访成为可能,使越级上访者在维权的同时,纠正和规范基层政府的“不作为”。

  总之,如果按照国家的要求以及目前的《信访条例》,我们要依法、有序、逐级上访,这个也没有问题。即使我们不提倡大家都去越级上访,但是决不能禁止越级上访,尤其坚决反对阻止群众越级上访,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报复越级上访的行为。而太多的“越级上访”的存在,更多的是因为现实中的“逐级”、有序上访往往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信访局王月宗副局长指出,我们不提倡越级,但是不禁止越级。为什么这么说呢?2002年我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交办给地方的案件,那肯定都是越级,85%的来访都是属实的。这是什么概念,换一句话讲,如果你不让越级上访,那么这85%的群众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很可能石沉大海。[1]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越级上访既可以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传,也是对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有力弥补和一大规避。

  3、越级上访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其内涵更加丰富,合法性不仅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人们内心所秉承的一种理性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公正的和值得信赖的。政府的合法性通过以下四种途径:首先,政府长时间的存在;其次,一个政府也能从其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安全保障以低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第三,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如果人民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最后,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国旗、历史纪念馆、爱国的游行、有力的演说等都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是应当服从的。[2]

  用合法性理论来分析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就越级上访来说,上访的原因更多是与上述第三种途径的合法性来源有关。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直接影响到信访人对政府系统的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遑论信访人是出于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动机。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存在的原因,也就是信访人对基层政府系统的这一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无法找到,“不得已而为之”,采取这种自下而上的,通过直接诉求更高一级的政府及其权威来对抗基层政府和少数官员的“枉法”行为。如果越级上访者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或者说这一权利压根就没被重视过,它就会直接影响到“特定的信仰体系”的维系和变更。反之,如果越级上访能够奏效,越级上访者对上访结果的“高满意度”又有利于政治统治和政治治理权威的加强,它会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的建设。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从合法性的角度审视越级上访,我们还可以从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角度来考查。作为合法性存在的三个前提条件之——另两个是政治分化和政治判断——的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关系甚为密切。责任所表达的是一种权力,该权力接受了统治权利所强加的限制措施。不论何种政体,只要它在努力寻求建立起它的合法性,那么它就要关注于建立对它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的机制。这种限制措施要求领导者不能只从纯粹的私人角度——或曰为自己而存在,为私利而存在——考虑问题。对于一个有抱负、想尽可能显示其统治权力的政治领导人来说,政治责任首先是承认他的活动的公共范畴,他必须想法设法,必须尝试,必须尽全力满足共同体成员的要求,为共同体服务,持续发展公共福祉。同时,负责任的统治者是接受谴责原则的。责任与惩罚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就必须有惩罚机制。这一机制的实行,是为了不致使整个共同体的运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乃至处于极端危险境地。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政治体制过分保护其自己的领导人,它就只能使自己处于更加趋于脆弱的状态,乃至加速其崩溃和灭亡的进程。[3]

  总之,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基层政府和部门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阻止合法的越级上访。因为其本身换来的是政治合法性的实现。上访人通过越级上访,如果能够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同时也提高了其对基层政府的认同意识。同时,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决策合法性。决策合法性往往指涉的是,通过利益博弈之后所形成的决策,实质上代表和维护了谁的利益,代表和维护了什么样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问题。它涉及的更多的是程序、规则以及制度化的参与机制问题。为政者可以通过“越级上访”这一利益宣泄和表达形式,更真切地倾听民众自己发出的声音,并根据现实情况和操作可能性,将其纳入决策过程和政治考量之中,从而更加充分和最大限度地纳“越级上访之真言”,给越级上访者一个完整、满意的答复,以提高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论证了越级上访的合法性之后,下一步该探讨的就是针对目前越级上访得不到一些政府和部门的认同,甚至视为“违法”的现象,如何寻找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机制,以及保障此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做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这些制度设计和安排理应包括如何使越级上访逐步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如何规范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如何保障越级上访者合法权益,如何矫正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宪违法行为,如何实现越级上访者的零成本和结果的高满意度……这些都是当下中国政治无法回避而又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诚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包括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保障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作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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