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被判偿还原告5万元(欠条没利息)。已过2年半,期间分2次偿还合计偿还3万元给原告,余下的2万元及利息怎么计算?
案例二:被告被判偿还原告7万5千元(欠条利息1分),被告工资被冻结每月工资4000元,何时能还清,利息多少?
谢谢!!!
谢谢以上两位老师解答,但是具体数字是多少啊?
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计息的时间: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算日期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截止日期为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二、具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具体如何来计算:
就当事人胜诉利息计算的问题,不能与迟延履行利息混为一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后已写入裁判主文,胜诉利息就应单独计算。在执行中,应当将该部分胜诉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数额一并计算为执行标的,再以执行标的基础,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依你所述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胜诉时没有利息,只有本金5万,它就是执行标的。先还的3万,根据具体时间,实际上也是可以计算罚息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放弃;余下的2万,其罚息的计算从头开始,具体的计息时间、具体利息,根据前面一、二所述的执行。
第二种情况,本金7万5,判决时先明确按一分利计算的利息是多少,二个数字相加就是执行标的。至于执行过程中罚息的具体计算,也是根据前述一、二的方法执行。
追问谢谢您的解答,法律文件我也知道,具体数字多少啊???
追答把具体的时间,同期银行的利息等代进去就可以了,你好像没看懂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谢谢您的解答,法律文件我也知道,具体数字多少啊???
追答很抱歉,这个数字每天都是变化的,需要到对方履行,或者你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时才有一个固定数目。
在不了解具体后续案情前提下,这个数字根本没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