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和公司已有劳动纠纷,并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也已受理,但是劳动仲裁将受理通知送到原公司,公司都以公司负责人不在,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件,现在仲裁处的意思是要我和他们一道到公司去送,其它也没办法,如果法人不签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以公告形式送达,关键是我不想用公告形式,那样时间太长,另据公司内部消息,公司短期内及有可能注销等相关变动。
而且仲裁的意思是送过两次没有送达就不会在直接送达相关文书,他们没那么多时间去这样做。
像仲裁这样说法合理吗?
另外我都怀疑仲裁没有送过的(因为第二次是我和他们一道去的,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公司在哪,怎么过去)我觉得这样是玩忽职守,办事不力,这样可以投诉吗?
还有用公告送达是我们自己做的事吗?
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呢?需要做什么措施呢?